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身为法治部门的审查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所提出的确立
诉讼请求执行
逮捕的申请,在通常情况下,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最长不得超越三十七个自然日内。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须于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第七个自然日起,开始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议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关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组成团伙进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的批准
逮捕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七个自然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