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司法机关从
立案到正式开庭的一系列流程中所必需经历的时间作出明确限定。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
刑事案件中,从立案到开庭这一过程需依次历
经侦查环节和
审查起诉环节两大阶段。就民事领域而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公开宣告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在受理相关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涉及
判处死刑的案件抑或是附带有法定
赔偿责任的案件,那么在获得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后,这个期限还可延长三个月。而对于民事案件来说,自立案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
起诉书副本,而被告则应当在收悉后的十五日内提交其辩护意见。然后,人民法院在收到辩护意见后的五日内将应诉文件送达到原告手中,之后将依据具体情况组建
合议庭或遴选独任法官。另外,
原告与被告还需协商
举证期限,这一期限通常为三十天左右,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两次延期。此外,开庭审判之前,通常会进行有关
证据的交接工作。至于一个案件需要进行几次庭审,法律没有
强制性规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及其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属于重大、疑难类型。但无论如何,都应该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最高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