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依例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侦查,此乃司法程序中的应有之义。
若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遗漏之处或
证据不充分的现象,有权责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
补充侦查。
关于补充侦查的期限,规定应于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是在现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针对原侦查工作中的不足或薄弱环节再次展开侦查作业。
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荷兰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展开侦查工作,同样也拥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如能提供新的
立功线索,人
民法院可向检察院提出建议进行补充侦查,此时检察院需审查相关说明,并作出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的决策。
补充侦查目前主要涵盖以下两类情形:
1、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即公安机关在
侦查终结后,将案件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最
终审查和决定。
检察院经过审查,如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则拥有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或自行展开侦查活动的权力,必要情况下还可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即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官员如果发现已经
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时间应在一个月以内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