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如若在今后出现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按传统风俗习惯支付的
彩礼要求归还此类案件时,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支持:即第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其次是虽然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并未共同生活;最后是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前便进行了彩礼的支付行为,并因此使得给付一方的生活存在严重的经济困难。对于这两种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致使给付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的前提条件作为必要前提,以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要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