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过约定期限长达三年后的情况下,
债权人仍有权发起
诉讼程序。尽管在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债务人得以合法地拒绝接受该
债务所衍生的履行动作,但这并不会对债权人和其主张所持有的权利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它们的本质和存在合法性自然不受影响。若有债主在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之后请求
立案处理,那么人
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方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经查证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等相关事实核实的,法官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方的
诉讼请求。但是,倘若被告方未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则须视为其主动抛弃了这一权利权益,法院也无法根据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条款进行裁决,而应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