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卫人员与用人单位间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判断劳动关系中,我们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联系;其次,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向其雇员支付
工资福利;最后,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了解这些因素之后,方可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做出确定的判断。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以后并没有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但是满足以下三个要点中的任何一项,则可以视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1)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2)用人单位制定并且实施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而劳动者本身也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相关劳动事务的管理,并且从事被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工作;(3)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服务必须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