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完成笔录工作后,若判定需对
当事人进行
刑事处罚时,检察院将依法将案件提交至法庭审讯。而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提起的
公诉案例,则必须遵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书、详细且清晰的
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以及所有与
犯罪行为相关的
主要证据的
复印件或影像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
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
起诉前提供了
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
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
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
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