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
工伤后,其所应得到的
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為了保障伤者身体复原及功能恢复所产生的必要的
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
其次,伤者住院期间,为了
保证饮食健康而需要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再次,從工作所在地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治疗时所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
除此之外,为中度或重度残疾人提供必需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也包含在内;
还有,对于生活无法自理,需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实确定的
护理费用;
最后,包括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和
伤残津贴等待遇都应该作为赔偿范围内。
此外,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公司的
劳动合同之后,伤者有权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保障其权益。
同样,对于因公死亡的员工而言,其家人可以依法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以及因公死亡
补偿金等相关待遇。
最后,对于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也是赔偿范畴之内的。
与此同时,伤者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照常享有的
工资福利也属于赔偿的一环。《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