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物交易中,若无
债权债务关系,则不能进行
抵押操作。抵押方式在谈判和协议中的应用旨在确保债项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没有债权债务的存在,抵押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潜在价值,因此,在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状况下,不得实施任何类型的抵押行为。抵押,亦即“不动产或动产抵押”,是指
抵押人与
债权人通过书面合约形式达成约定,无需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仅以此财产为债权的履行提供
担保保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