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我国的各级人
民法院对于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权限是有严格限制的。在此,我们列举了其中的几个重要的不受理情况:首先,法院不会受理涉及到某些特定类型的国家行为的
诉讼申请;其次,对于那些涉及到抽象
行政行为的
纠纷,法院同样不具备受理权限;再次,关于政府机构内部对其
公务人员的奖励、惩罚以及晋升等决定,法院也不会予以审理;第四,如果案件涉及到了需要政府机构进行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也是无法受理的;再者,针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构依据
刑事诉讼法做出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法院也不会插手;最后,像一般性行政指导行为这样没有
强制执行力的行为,法院也不会进行审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不会受理对于已被驳回的行政行为
申诉要求的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