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
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有多少时限进行侦查活动,现行
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仅就已经批准逮捕之后的
侦查期限制定了相关规则。
首先,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于收到回执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并将相关执行状况即时告之人民检察院。
如是情形需延长侦查期,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条件者,由法律法规随时允许其申请此类保护性措施。
其次,当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决断持有异议之时,有权请求复议,但仍须
保证将
被拘留之人即时予以释放。
倘若该请求未能得到有关方面接受,公安机关则可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
此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理应尽快进行细致复核,并做出是否应当变更的决定,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