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如若陪同嫁妆的时间发生在
婚姻登记之前,则可以界定为女方家庭对于女方的婚前个人
赠予行为,相应地,这些嫁妆将被定性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
若是陪送嫁妆的事项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后,而此时女方家庭并没有明确表达出这是对某位具体人士的个人赠予,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应当把这种情况视为对夫妻俩的共同赠予,相应地,由女方家庭所陪送的嫁妆也会被视作是夫妻共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