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正式签署
劳动合同时,享有在
试用期内自由选择离职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希望与雇主终止
劳动关系,仅需提前三天向所服务的公司
递交明确的书面通知即可。
同样地,若员工已通过试用期并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欲决定终止劳动关系,则应在此之前提前三十日期限内向雇主提交书面通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
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上述通知期限要求,仍可在法律范围内随时进行人事调动或
离职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