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房屋未
签署合同而租户拒绝搬迁的情况,业主有权向当地公正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公正员对租户所持有的物品进行实地盘查与封装,同时出具相关的公正证明书。在财产清点环节,业主可考虑邀请所在社区或者村级组织的相关代表到场见证,并且请他们签署确认该事宜已备案。财务清理结束之后,租户的物品应被妥善安置在其他适当场所,以便业主有机会另行租赁房屋。若租赁期已经结束,尽管租户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业,但业主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先的
租赁合同仍将持续生效,但租赁期限则视为未确定性。在租赁期限到达时,如果租户仍然希望继续租赁原本的房屋,那么,业主应当无条件地赋予原来的租户以相同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
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