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但配偶并不赞同,您有权向法院提出
离婚申请。
诉讼离婚程序具体步骤如下所示:第一步,
起诉原告需向法院提交
起诉状及其副本,同时附上相关
证据资料;倘若法院对原告所提交之文件及材料加以审查,判断其具备起诉资格后,即可做出正式
立案决定。反之,若法院认为材料不足或不符合规定,会通知原告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缘由。从法院正式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至被告手中,同时也必须通知被告就此提起书面答辩。
调解乃是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案件过程中的必然环节,且调解可能会带来以下三种结果。首先,倘若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撤回
诉讼请求,该
诉讼便得以告终;其次,若调解成功,双方
当事人还签署了
离婚协议书,那么人民法院将按照该协议内容起草
离婚调解书。只要离婚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即时产生
法律效力,从而完成婚姻关系的解除工作;最后,如果经过调解仍未能取得满意成果,那么审判程序需立即启动。
审理与判决乃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遵循之规范。当面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秉持公正原则,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
法规来最终做出裁决。这其中涵盖了关于离婚及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