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
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经法院依法自行决定启动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之后,由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或经人
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机构后,再由法院为其作出统一的
司法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正式授权委托之后,需要对委托事项进行细致审查,以确保该鉴定事项属于本机构熟知并具备专业能力进行的领域、委托内容合理且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真实可信且完整无缺、充分可靠。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给予受理,并在确认无误后以
书面形式将有关事项逐一告知鉴定申请人。一般情况下,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支付。
3.在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予以受理之后,他们将会以书面形式向鉴定申请人详细阐述鉴定费的支付方式、标准等具体事宜。在此基础上,鉴定申请人应按要求预缴鉴定费。
4.在接受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安排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鉴定人员来完成此项案件的鉴定工作。这些鉴定人员必须是本机构内具有相应鉴定资历的专业人士。
5.在鉴定的全过程中,
司法鉴定人员有责任对所有的检材认真核对、分析,如果发现有必要,可以按法律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
听证。
6.鉴定期限方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当在确定启动鉴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高效准确地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7.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之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有义务向委托人出具详细明确的司法鉴定文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结果、依据以及相关说明等信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医疗事故,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