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被强制医疗个人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其核心要求是被强制医疗的个体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且无需再接受强制医疗治疗。
对这部分人群,强制
医疗机构应定期实施全面的诊断评估工作。
如果经认定该对象已不存在人身危险性,亦无必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措施,强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提出解除建议,经其批准后方能正式执行终止规定。
与此同时,被强制医疗者及
近亲亦有权利提交请求解除强制医疗的相关申请。
面对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建议,以及上述主体提出的解除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组建
合议庭进行细致审查,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相应处理。
决策内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若被强制医疗的个人已完全消除了人身危险性,且无需再持续接受强制医疗,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明文决定,同时授权
家属安排对被强制医疗者的严格看护及医疗服务;
第二,反之,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个人依然呈现出人身危险性,尚需接受强制医疗治疗,法院则须决定继续维持强制医疗措施。
判决结果将由人民法院在做出决定后第五日内,将法令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个人以及人民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律文件,应对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文书的当天起解除强制医疗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指示。《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