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遭公司解雇,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获得
经济补偿金,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
首先,对于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公司有义务给予经济补偿:
(1)如员工患有疾病或遭受创伤,即使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他们仍旧无法承担原来的工作职责,亦无法耐受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如果员工任职表现不尽如人意,无论经过何种培训或工作岗位调整,仍然无法适应新的职位要求;
(3)在签订聘用合约时所参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顺利执行,而经由雇主和员工双方协商未果,且未能达成关于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的共识;
(4)按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整顿的公司;
(5)雇主的生产运营遭遇严重困境;
(6)公司进行了重要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仍然需要削减人员;
(7)因为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劳资双方无法履行的其它案例。
其次,假如公司未经
法规允许擅自
辞退员工,那么它必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者在机构中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每满一年便须偿付一个月的薪水作为标准;
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可视作一年计算;
而不足半年的,则须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员工的月平均
工资高于雇主所在地直属市政府、
设区市政府发布的该地区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计算,同时,其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
所谓月平均工资,即为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过去12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然而,对于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况者,公司无须给予他们经济补偿:
(1)在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被证明无法达到职位要求;
(2)劳动者严重违犯了雇主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的重大渎职行为,贿赂行为或是造成雇主巨大损失的行为;
(4)劳动者同时兼职于其他公司,给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带来严重阻碍,或者雇主要求其改变这种状况,但他始终无视;
(5)劳动者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蒙骗雇主在不实意愿的情况下聘请或重新约定劳动合同;
(6)劳动者因其
违法行为被
判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