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双方唯有单方提出
离婚请求,那么仅能通过法律
诉讼手段解决此问题。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首先,一方向具有法定审判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
申诉状,按照被告方人数的数量,向法院提交与之相当份数的申诉状副本作为证明文件。其次,申诉方向法院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应以一式两面的形式填写相关
证据清单,详细列举并说明所有提交证据的文件名称及其页面数量等细节信息,以便法院进行查阅和核实。再次,法院在原告已完成上述必要程序以及已呈缴相关证据和材料之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申诉进行审查,确认后即刻启动
立案流程;对于尚未满足
立案要求的申诉,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表示不予受理。接下来,自申诉人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开始,必须预先支付审理该案件所需的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相关的各项杂费。紧接着,应按照法院的安排准时出庭参与诉讼过程。审判结束前,需耐心等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