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决定不再与员工
续签当前合同时,应当向其支付适当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而若雇员在以下特定情境下主张继续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雇主却坚决反对并拒绝续签,此举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雇主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一)某名员工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服务超过十年;(二)雇主首次采用
劳动合同制度或在国有
企业改制过程中重新制定劳动合同之初,若该员工在此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长达十年,并且距离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十年以内的时间;(三)如果员工连续签订了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他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任何异常情况,那么在
续签劳动合同时,他可以提出这个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即在每满一年时,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员工,则依照一年进行计算;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就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至于赔偿金部分,则是基于经济补偿金数值的二倍来计算并支付给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