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有偿
赠与合同确实可以适用
强制履行的法律规范。
这里所说的强制履行主要是针对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或具有诸如救灾、扶贫、助残等
公共利益以及道义性质的赠与合回而言。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其它类型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实际交付前,受赠方并无权利强迫赠与人履行为先约定的协议内容,因此也就无法对这类赠与合同实施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