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若相关部门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
逮捕措施,那么在此之后其进行的侦查活动所可能涉及到的
羁押时长上限被明确限制在两个月之内。然而,假如遇到案情极其复杂,且在已设定的期限结束之际仍无法达成破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经过对案件情况深入评估之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得到批准,从而将
侦查羁押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一个月之久。而针对涉及到重大
犯罪联盟或者团体的重大案件,无法在下述已经划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侦查与案件终结任务的,在服从特定条件与程序要求的前提之下,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作出决定(这同时也是案件情况所需),侦查活动的期限可以延长至总共两个月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