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婚姻内部签署的"忠诚协议"所涉及到的法律实效问题,必须依据其实际内容进行仔细分类并具体分析。有关子女抚育的相关条款由于牵扯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而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然而,关于
财产分配与补偿方面的问题,却可以具备法律效益,只是这些法律效益不具有强制性,除非双方
当事人自愿遵循并行使权利,否则
司法机关不会介入干涉。
消费者权益义务究其根本而言它更像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政府部门并未硬性
法规要求公民必须履行这一义务。所谓的"忠诚协议"实质上就是男女双方在
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基于双方各自的意愿,编制出的一份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法律所提倡的忠诚义务。若有任何一方违背了这一约定,那么违约的那位就需要向另一位无过失者
经济补偿,并愿意接受相应的
违约金和额外
赔偿金,乃至包括放弃部分或全部的家庭资产所有权。至于夫妻间互相保持忠诚这种事情,这应该被视为情感道德领域的一部分,应该通过双方互相尊重的方式来实现,在
离婚时才提出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双方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行履行,尽管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但也未给予其法定的
强制执行权力,同时这也不符合《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
夫妻财产协商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