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呈交针对案件的
录音证据方面,您应该提交录音原件载体给法院。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当
诉讼双方
当事人试图将其所持有的音频和视频资料作为有力的
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时,他们必须能够提供这些视听资料的原始储存载体;
对于使用电子数据这样的新型证据形式作为依据的场合,则需提交原始的原件文档。《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