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至少30天向
劳动者发出
解约通知。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关系条例和
劳动合同法中,若无例外情况,用人单位欲终止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务必先提前30天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该员工。此外,用人单位还须支付额外的一个
月工资作为替代通知期的费用。只有符合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才得以在提前三十日内通过书面通知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合法地与劳动者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首先,劳动者患有疾病或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且在法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原有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工作;其次,劳动者无法准确完成雇主指派的任务,经过有效的培训或更换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职务要求;最后,劳动合同缔结之时所依靠的基础条件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变,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原先的约定执行各自的义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无果之后,仍无法就更改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