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必须履行所
签订合同的附属义务。在普遍情况下,未履行附属义务仍将被判定为
违约行为并需承受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所谓的合同附属义务,即是尽管没有在合约中有具体详尽的规定,然而依照日常事理观察及推理便可得知,
债务人应当负有或须协助履行的道德上、诚信上之责任。这类责任同样是
合同义务架构中的一环,只不过因未载明于合约文本之外而易被忽视罢了。《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