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方有义务在充分考虑工作岗位真实需求后,与
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派遣期限,切忌将连续性用工期分割成若干个短时间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
派遣单位派遣
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