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已进行户口分割却尚未获得
宅基地的个体,应当依循法律程序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申请。然而必须谨记的是,我国农村户籍制度规定每位农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在前述宅基地面临出售、租赁或赠与等处置行为之后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则将无法得到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