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保持持
续期间,当任何一方
当事人并没有选择进行
离婚诉讼,而是仅就配偶的
侵权行为及其导致的
财产损失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
或者是人
民法院经审理依据规定作出不准许
离婚的决定,那么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来的。
其次,关于何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情况,我们将分别阐释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适用于
协议离婚之后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在办理了
离婚手续后的一年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损害赔偿请求,而法院则应该对其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然而需知,若在此之前双方在签订
离婚协议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那么法院也就不再支持这一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了。
至于第二种情形,则涉及在
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
当无过错方作为
诉讼主体(即原告)出庭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一阶段向法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换句话说,如果无过错方向作为被告的配偶提
起诉讼时,并非以损害赔偿为由,而是直接要求离婚的话,则他们可以在
一审中请求法庭考虑其权益,并接受相应的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而且并未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那么无过错方则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重新提出索赔请求。
此外,如果被告在一审时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
二审中提出了,这时人民法院将会对此进行调解,只要调解结果达成,则相关诉讼程序即告结束。
但是,如果调解未果或者被告坚持不愿提出
赔偿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告知当事人,他们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