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信用证借款,同时并未签订明确的书面贷款协议,且希望能够获取到法院对应借款事实的认可,并支持相应地要求
借款人偿还原有借款的请求,则至少须要提交如下方面的证明材料:首先,必须要有证明
借款合同有效性存在的
证据;其次,必须要有证明
放款方已实质性向借款方提供此项借款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出借方亦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资金往来支付凭证。尤其是涉及较大数目的借款及还款事宜,更适宜采取银行转账等更为规范的支付方式。针对大笔现金的出借或偿付行为,应当保留有关资金来源以及现金交付的关键证据,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对实际支付金额的争议产生。在处理民事借贷案件过程中,国家法律规定了审判原则: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的同时存在。借贷合意可具体体现于书面的
借款协议或者
欠条,也可以是口头约定。而借贷事实则指的是实际发
放贷款的过程,它可以用收据、转账凭证、
证人证词、录音录相等多种形式展现出来。在审理借贷争议案件时,法官不但要根据借贷金额、放款方的支付能力、
当事人间的关系、交易习惯,还要考虑到当事人所陈述的交易细节进行全面综合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