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劳务关系并不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只有当双方形成了
劳动关系时,才有可能受到该法律
法规的调整约束。以下我们将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进行详细的比较,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异同点:首先,从适用的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关系通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主要遵循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次,从关系属性上比较,劳动关系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通常情况下对话方是由雇佣者(用人单位)和受雇者(
劳动者)组成;然而在劳务关系中,
当事人往往是平等的,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存在公司或企业之间,甚至可能涉及到不同法律实体之间的互动。另外,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仅存在基于经济利益的财产交换关系,包含劳务服务和相应的劳务酬金,没有明确的上级领导和下属隶属关系,双方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再者,相较于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的权益相对较为单一,他们仅仅获取劳务报酬作为主要回报;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薪酬,还享有
社保福利等各类社会保障权益。最后,关于法律形式,劳动关系必须通过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且合约文本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相比之下,劳务关系的建立和确认方式更为灵活多样,除了书面协议之外,口头约定和其他方式同样具有合法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