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继父母建立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应被归入继父母的首位
法定继承人范畴中。
此认定意味着,的确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权利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若不具有抚养关系,则他们彼此间不具备
继承权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抚养关系通常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
未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而言,如若继父母已经承担起抚养责任。
2、若被抚养人已达到法定成人标准但仍为限制性
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者,若在此期间继父母依然承担抚养任务。
3、对于已对继父母履行
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然而,如若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再次
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且拥有独立生活条件;
或者在他们的生父、生母
再婚后,彼此并不居住在同一屋檐下,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起抚养责任,那么这样的继子女并不具备继承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条款,在
法定继承场合,遗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
第一顺位继承人:
即配偶、子女、父母;
其次,
第二顺位继承人:
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行动启动之后,仍将由第一
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会参与;
就算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
遗产继承。
在此过程中所提及的“子女”,不仅包含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以及
领养子女,同时还涵盖符合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及符合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