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自所在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接到
申述申请之时算起,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予以结案。
若因案情复杂而需延长至期,则应经过该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直接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当事人延迟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距离
申诉之日四十五日后,仍未能做出相应裁决,当事人可依法此项
劳动争议事务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
当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若已查明其中一部分关键事实,即可先针对这一部分做出决议。
一般的劳动仲裁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2、审查处理,3、仲裁筹备,4、仲裁审理。
首先,当事人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交
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的材料、证明文件。
而
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载明三点内容:
(一)
劳动者的
身份信息、性别、年龄、职业情况、所在工作单位及其
家庭地址、用人单位名称、总部所在处以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位;
(二)明确地陈述具体的仲裁请求及相关理由;
(三)列明提供的所有相关
证据与证据来源,并提供呈堂
证人的姓名与居住地址。
若书写仲裁申请遇到了实际困难,可以选择口头方式进行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当场进行记录并告知对应方当事人。
其次,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
仲裁程序。
第三步是仲裁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要在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后,自
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建仲裁庭。
最后进入仲裁审理环节,仲裁庭通常需要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时间与地点。
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也可以在开庭三天前申请
延期开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