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
抚养人,狭义上即为受害者明确负有的抚养责任之少年儿童或因劳动力丧失以致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资源、亦无其他经济途径解决生活需求的非婚姻关系成年
家属。关于此类被抚养人所需的必要生活费用,将依据
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整年度的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为准。若被扶养人为青少年,其生活费需计算到十八周岁为止;如被抚养人失去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其所需生活费用的计算期限为长达二十年。然而,当被抚养人达到六十周岁之后,年龄每增加一岁,其生活费用的计算期限便相应减少一年;而到了七十五周岁以后,其生活费用的计算期限则调整为五年。如果被抚养人存在其他扶养人,则
赔偿责任人仅需要对
受害人应尽的扶养费用负担进行
赔偿。倘若被抚养人不止一人,那么他们所需要的年生活费用总额累计起来,不得超过同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度的上限。若赔偿权益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其居所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则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可以依照自身所在地或者常驻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