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
合同效力是否有效这一权力,既可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享有来判定,亦可由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代行裁判之责,甚至可以交由其它行政机关或其他适当的主体去行使。对于主张
合同无效的具体条件方面,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部分内容的设立不符合法律及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诸如损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恶意串通行为所缔结的合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均视为
无效合同;其次,当主观的意思表示出现偏差时,如存在一方采用
欺诈、威胁等卑劣方式签订契约,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侵害的情形,也同样被视为无效合同;再者,若在缔结合约过程中,参与的主体(通常指自然人)缺乏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且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也拒绝承认其后达成的协议,那么这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然而,仍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完全无利可图的合同以及与其本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且不涉及金钱交易的合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这些合同通常会被普遍认可并得到执行的。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
代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出现重大疏忽导致
合同签订无效,这种情形的缘由也将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关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和负责人越权缔结的合约,若对方知悉或者应有所察觉却对其无视,则此类合同亦属无效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