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面提出
离婚申请且另一半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倘若法院通过审查判断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达到无法挽回与修复的程度,即便是对方持反对意见,也仍然有可能得到批准同意
离婚。同理的是,当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坚定地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经由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调解,若未能解决问题再将之提交至法院直接受理
离婚诉讼程序。在这样的审判过程中,人
民法院将会对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并且必须进行调解;然而,若是感情已经破碎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经调解仍无效果的话,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