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在处理
债务重组时,并无严格的时间限制。然而,若涉及到破产企业的
债务重整问题,重整期限则通常设定为不超过6个月。自法院裁决
债务人实施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负责管理
债权人事务的机构必须在该期限内,同时预备好提交给人
民法院及
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当然,如果受限于正当理由,债务人或管理方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延长3个月,以便能够更好地准备繁复的重整工作。假如债务人或管理方未能按时提交重整方案草案,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裁决终止这一重整过程,并宣布债务人破产。关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遭受的损失,具体如下所述:首先,用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来清偿某个具体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收取的现金数额之间的差异,归类为当期发生的损失;其次,当通过非现金资产予以债务偿还时,债权人必须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账目处理,同时,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亦认定为当期发生的损失;最后,若选择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形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话,债权人需把享有
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视为对债务人的
股权投资,而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上述股权市场价值间的差异数额,则可归类为当期产生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