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
离婚冷静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期限设定为三十天。
具体而言,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夫妻双方关于
离婚登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若在这三十天内,任意一方
当事人对此表示反对,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然而,若
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却未能在此后的三十天内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发放
离婚证的申请,则被视为已自动撤回之前所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