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在案件移送至侦查部门
审查起诉之前的这一阶段,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的
辩护人无须请求就无法查阅相关
案卷资料。然而,当侦查工作完成并已经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此时,
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争取阅卷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这个
诉讼阶段,
辩护律师有权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查阅、摘录和复印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若由非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话,他们必须获得人
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方能行使阅览案卷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