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期满时,贵司决定不再续约,那么员工将无法主张双倍薪资。关于此事,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当劳动
用工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倘若
劳动者仍然坚守岗位没有离职,原本的用人单位也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则可以视作双方均同意维持原有的
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延续。然而,如果其中有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那么在此情况之下,法律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贵司并不需要支付员工
双倍工资;第二,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时处理完终止或者
续签等相关手续,进而导致实际
劳动关系的存在,这实际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这里,贵司同样无需向员工支付双倍的
工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
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