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只要劳资双方共同
协商一致,便可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期限。而若涉及到
劳动者提出提前结束
劳动合同时,身为劳动者务必于三十日前以正式
书面形式向所在用人单位提请通知。至于在此期间为
试用期的劳动者,则只需提前三天向上司提交告知函,之后便可火速辞去现有的职位。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列举了几项情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作为组织者有权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知会劳动者本人或向其提供额外一个月的薪水作为
补偿金后,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操作:首先,劳动者在因病或
意外伤害引发的
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投入原先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承受由用人单位另作安排的工作强度;其次,劳动者在承受现有工作压力方面出现不顺遂的情况,经过用人单位实施必要的培训或是
调换岗位后,仍旧表现不佳;最后,考虑到劳动
合同签订之际所依托的客观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导致该合同难以顺利执行,且经过filtration,未能就改变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