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之初即已宣告取消的合同,自其被宣布之日起即丧失效力,形同废弃。此类合同自始从未产生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在合同被解除之后,
当事人因前述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向对方原物归还;若无法原物返还或没有必要进行返还,则应当支付等额的金钱作为补偿。若由于这种情况导致任何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害,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
赔偿。然而,倘若各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则应对各自的过失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