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并不需要
债务人的明确签署同意,只须
债权人和
受让人基于自由意志并
协商一致予以确认和签订相应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债权转让便可依法产生
法律效力。然而,若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发出关于债权转让的正式通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
债权转让协议已经成立,却无法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环节实际上并非债权转让生效的先决条件或必备要素,然而其重要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