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颁布施行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当企业遭受因搬迁而引起的权益受损情况下,完全可以凭借向相关部门提交
行政复议请求或提起
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适当的保护和维权行动。倘若
征收补偿方案存在明显不合规之处,导致了被征收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那么他们便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