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权单独
申请离婚。我国所倡导的
婚姻自由制度,不仅涵盖了
结婚的自愿性,同时还包括了
离异的决定权。因此,在婚姻关系中,任一方
当事人皆拥有自主决定
离婚的权力。若欲实现此目的,可参考采取通过
诉讼途径离婚的方法,法院如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将依法裁定离婚。此外,对于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相关组织机构可提供矛盾调解服务或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须进行调解工作;倘若感情裂痕显著且难以修复,经过调解无效后,则应准许双方离婚。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经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亦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决策:(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有
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保持非正当的密切关系;(2)施行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伴侣或遗弃
家庭成员;(3)染上赌博、吸食毒品等陋习,并屡次劝诫无效;(4)夫妻因为感情不合长期
分居达两年以上;(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