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一方出现了出轨的行为导致
离婚时,另一方可提出关于
损害赔偿的主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婚外性行为均可为受害方争取到
赔偿,仅在
重婚、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等严重程度较大的过错型婚外性行为发生时才有可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支持。
所谓的“重婚”,即是指已有合法配偶的人再行与其他人缔
结婚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则是指已婚人士与非配偶的婚外异性,未以夫妻名义公开同住在一起,这种情况需要满足的条件为:
双方共同生活的稳定性以及持续性。
至于“其他严重过错”,则属于兜底性的规定,其中不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具有明显性质的出轨行为,其他如涉毒、参与赌博活动、大量饮酒等不良的习惯爱好,婚姻处于无效状态或已经被宣告撤销的情况,夫妻一方失联、夫妇间情感长久疏离、婆媳之间矛盾缠绕紧张等均有极大可能构成婚姻中的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