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根据《
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于首次进行的鉴定结论持异议,则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后的15天内,向本地区的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时,应包括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格以及工伤员工的居民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资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