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判定原则明确指出:在未获法定追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和
强制执行力,仅在获得法律承认时,效力待定合同才会正式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拘束力。举如说,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士所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事先进行承认后才能正式生效;相同道理,无权
代理人所签订之合同,唯有得到委托人给予的明确认可后方可取得
法律效力;此外,还有诸如法律规定之其它情形等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