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没有为员工提供完整的
工伤保险,但这并不妨碍进行
工伤认定流程。关于无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需依靠其他途径来确
保证明其与所在用人单位的确存在
劳动关系,因为在进行
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提供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
证据文件。在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可作为参考:(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即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2)由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3)劳动者在填写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收信息;(4)日常上班的考勤记录;(5)其他在场同事的
证人证言等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