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婚前购
买房产并且在婚后自行偿
还房贷的情况下,
还贷的那部分应当被视作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原因在于,婚后所获得的经济收入,理应属于夫妻二人共享的财产。即便是使用
个人财产来承担还贷责任,亦可视作是使用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偿还
债务。此外,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若夫妻当中有一方在
结婚以前就签定了不动产的买卖合约,并以其个人资产支付了首付款,且通过
银行贷款方式完成剩下的
购房款支付环节,那么在婚后则需要依靠夫妻共有的财产来
偿还贷款。针对这类情况,
离婚时关于该不动产的分配
处理方式将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如遇无法达成协议者,人
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决该不动产归属为登记的一方,同时未偿还完的贷款亦视作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相关财产增值的部分,应当由
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向配偶另外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